新技術變革驅動下,新業態、新經濟、新產品發展日新月異。消費“新陷阱”、新就業群體權益保障難、平臺企業潛力釋放不足等“新煩惱”也隨之而來。如何更好激發數字經濟活力?委員們深挖矛盾“癥結”,為新監管“追上”數字經濟發展腳步建言獻策,助力新經濟新業態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平臺經濟是充滿創新和不斷發展的經濟模式,既要避免過度的行政干預給平臺發展帶來不當的影響,也要適當進行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認為,應包容審慎監管電商平臺,構建電商平臺與監管機關參與的協同治理體系,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臺企業作用發揮。
在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靠監管機關難以實現有效監管。李迎新注意到,電商平臺需要對入駐的商家進行資質審核,但掌握的數據材料不夠全面,對于商家的營業執照信息、執照到期、法人證件到期信息的核驗不夠及時,導致部分有風險的商家在未被電商平臺核驗審查前,仍然繼續在電商平臺上售賣商品、服務。對此,她建議,電商平臺與監管機關各自承擔應有的責任,實現動態的鏈接及有效運行。如在平臺和監管機關之間有序實現商家經營信息數據對接,監管機關整合各區域內商戶資質信息、經營信息、處罰信息,形成數據庫,根據電商平臺的類型、規模,加快推進數據接口對接,為平臺自治提供有力支撐,促進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