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碳匯是司法借助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在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向大會提交“關于完善認購碳匯責任適用規則體系的提案”。
李生龍表示,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創新審判執行方式,探索運用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生態環境,在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適用認購碳匯責任方式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認購碳匯責任適用制度供給不足、適用案件范圍不清、適用配套支持銜接不暢,以及認購碳匯與其他責任適用順位不明等。
“完善認購碳匯責任適用規則,是規范認購碳匯司法適用、發揮碳匯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他建議,出臺專門制度為認購碳匯責任適用提供保障。建議及時總結地方認購碳匯責任適用經驗,結合碳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盡早出臺認購碳匯責任適用的專門制度,完善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生態環境司法規則體系,提升認購碳匯責任適用司法水平。
同時,明確認購碳匯責任適用順位。厘清認購碳匯與其他侵權責任的關系,在受損生態環境不具備原地或異地修復情形下,引導侵權人主動認購經核證的碳匯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在受損生態環境可以原地或異地修復情形下,秉持生態修復優先理念,不宜適用認購碳匯責任承擔方式。侵權人應優先認購損害發生地的碳匯項目,損害發生地無碳匯項目的,可以認購其他經核證的碳匯項目。
“適度擴大認購碳匯責任適用范圍。”李生龍建議,將認購碳匯責任適用范圍擴大至與碳匯損失存在直接關聯的相關案件,但與碳匯損失不具有直接關聯性的非法捕撈、非法狩獵等相關案件應排除在外。除另有規定外,侵權人可以將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用于認購碳匯,也可以按碳匯損失量認購非林業碳匯。
此外,加強認購碳匯責任適用技術支持保障。他建議,聯合碳匯管理、交易及技術服務等部門,探索開設認購碳匯司法專用通道,加大碳匯產品司法認購技術支持和保障。明確侵權人購買碳匯產品的法律屬性,強化碳匯認購、核銷監管,在實現生態修復目標的同時,積極助力碳達峰碳中和。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人民網記者 劉政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