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規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發布“合規指導清單”,根據企業意愿,提供行政指導服務,支持企業根據清單自查自糾,消除行政違法風險,促企助企合規經營。當前,江蘇省各地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工作主要集中在事前行政指導方面,包括編制涉企行政合規指導清單,針對清單開展宣傳和推行法治體檢等活動,旨在讓企業知曉“怎樣是違法、如何改合法”,部門指導、協助企業整改提升,在優化本地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調研發現,部分試點地區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工作尚未全面推進,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制度設計尚存不足,各地對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均自行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事先指導階段,但做法不一、效果參差不齊,成果尚不能復制推廣,效能未能實現最大化。二是執法理念存在偏差,對涉企行政合規指導的含義、舉措理解不到位,編制的清單未能全面融合考量高頻違法行為和企業需求,指導作用不明顯,執法人員在操作實踐中也未能做到全面執行清單要求。三是缺少監管機制,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工作目前尚未能融入行政執法部門的日常執法平臺中,不能實現有效監管。四是理論支撐不足,涉企行政合規指導要求事先、事中、事后全面銜接,檢查階段的指導、處罰階段的包容審慎監管以及事后的回訪提升,均缺少嚴格的法理論證和規則支持,政策尚未精細化導致指導不能精準化。五是激勵舉措不足,對涉企行政合規指導成效未能全面納入考核指標,激勵性不足;缺乏必要的容錯機制,導致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擔心履職風險,存在畏難情緒。
為此,建議:
一、加大制度供給,統籌推進落實。強化涉企行政合規指導的政策和法律研究,為行政合規指導提供強有力理論支撐。對如何事先預防指導、事中包容審慎監管、事后整改提升明確操作指引或規則,明確行政合規指導后情節、證據等要素適用范圍與適用規則。完善涉企行政合規指導清單的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實現清單相對一致、標準相對統一、措施相對規范、工作機制基本完善的服務體系。司法行政部門強化涉企行政指導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推動行政合規指導工作扎實開展。
二、加強執法培訓,提升指導能力。執法部門應切實提升執法人員的理論水平,對涉企行政合規指導開展針對性培訓,強化執法人員指導和服務企業的意識和本領。強化實務化操作,通過現場執法觀摩、現場指導學習、現場服務活動等,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涉企行政合規指導能力和水平。
三、明確行政主體責任,強化第三方監督。涉企行政合規指導的責任主體是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以第三方代替行政執法部門的履職。建議行政執法部門成立涉企行政指導專家組,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參加。部分專業事項確需外聘專家、外聘機構參與的,嚴格專家資格和能力審核,強化參與程序、結果運用以及績效管理。
四、強化系統思維,提升工作質效。發揮信息化優勢,將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工作融入現有執法工作平臺,行政執法、行政指導一體推進。加強涉企行政合規指導工作的考核,強化監管與督查,注重企業對涉企行政合規指導的反饋,提升指導質效。健全行政指導包容機制,制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免責和糾錯免責辦法,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涉企行政合規指導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