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就業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在工作崗位上遇到的勞動風險與其他未退休的勞動者是相同的,甚至風險更高,其勞動權益也應得到同等的保障;社會保險保障的是勞動行為,而不是年齡。”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會副主委、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周世虹接受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采訪時說。
2023全國兩會上,周世虹提交提案《關于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的不合理規定的建議》。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60歲以上人員就業,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屬于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周世虹認為,上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合同關系,其權利義務受民法典調整,但對其勞動權益的保護力度不足。
“我關注到浙江寧波一位60歲的老人,在快遞分揀中心工作期間,因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上。由于該快遞員年滿60周歲,無法與快遞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無法繳納工傷保險,進而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周世虹表示,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老年人超過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現象非常普遍,他們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對于60歲之前沒有辦理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的人來說,這種現實與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明顯沖突。
據了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已明確認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對此,周世虹建議,將超齡老年就業人員納入社保,全面清理阻礙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的不合理規定。對于60歲之前已購買社會保險且正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老年人與60歲之前沒有購買任何社會保險的老年人區別設計,已經購買社會保險的老年就業人員只涉及到工傷保險的問題,而60歲之前沒有購買任何保險的老年就業人員不僅需要工傷保險,還需要購買、享受其他社會保障。他提到,在上述退休及社會保險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國家相關部門聯合出臺規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超齡老年人在工作中受傷并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內容來自《新京報》,原文標題《兩會聲音|周世虹:建議將超齡老年就業人員納入社保》,作者:趙方園 陳維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