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民革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2月23日通過)
總綱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是具有政治聯盟性質的、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民革由原中國國民黨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所創建。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創建了共和國。孫中山逝世以后,中國國民黨內的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繼承孫中山遺志,堅持“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繼續參加民族民主革命,為促進國共第二次合作,奪取抗日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國民黨各派愛國民主力量逐步發展和聯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本黨同中國共產黨風雨同舟,共同戰斗,為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新中國成立以后,本黨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成員,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發展愛國統一戰線,順利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和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要求,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為加強海峽兩岸溝通與交流,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作出了新的貢獻。
總結民革的歷史經驗,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方針,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政黨關系。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這一民革優良傳統和基本特色,大力提高參政議政的質量和水平,為推動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發揮自身獨特的優勢和作用。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基本實現現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戰略安排,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開啟了新征程。
本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實行民主監督;致力于推動科學發展、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致力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致力于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推進祖國統一;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本黨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本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科學發展為主題,緊緊圍繞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參政議政。本黨重視加強參政能力建設,不斷建立和健全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強化參政議政重點領域。動員和鼓勵全體黨員與所聯系人士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績,同時積極參與各級組織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各級中國共產黨組織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以發揮整體優勢,形成合力。本黨代表與反映黨員及所聯系群眾的具體利益和要求,積極協調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
本黨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為工作重點,擁護“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堅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制造臺灣獨立和分裂祖國的企圖和行動;贊同和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重視以孫中山愛國思想為紐帶,團結海內外所聯系人士,為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本黨把加強自身建設放在重要地位,以堅持共產黨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為原則,以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為特色,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斷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同志的核心地位,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加強思想、組織、制度特別是領導班子建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決自身問題能力,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干部、黨員政治素質;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鞏固黨內團結、促進黨內和諧,增強組織活力,進一步把本黨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參政黨。本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群眾路線,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開展各項活動。
本黨履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承擔政協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本黨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本黨發展黨員條件,愿意遵守本黨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申請入黨,須有兩名黨員介紹,提交入黨申請書,由支部和所屬地方組織考察合格后,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準,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黨齡自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
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黨有關的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文件,對本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可以有根據地批評本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和任何黨員;
(四)對于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領導機關提出,但在決議未修改以前,必須執行;
(五)基層組織對黨員個人作黨紀處分時,本人可以要求參加會議,并有權提出申辯;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復議,并有權向上級組織申訴;
(六)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第四條 黨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斷增強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三)遵守本黨章程,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四)對黨忠誠,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五)執行組織決議,交納黨費,參加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參與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其他各項工作;
(六)在本職工作中,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完成各項任務,并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書面退黨報告,支部層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注銷其黨籍,省轄市級組織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六條 黨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多次教育無效者,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層報省級組織批準,注銷其黨籍,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七條 黨員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必須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條 黨員在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九條 本黨各級組織是:
中央組織為中央委員會。
地方組織為省級、省轄市級、縣級委員會。省級組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級組織為省轄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組織為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委員會。
基層組織為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第十條 本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三)各級領導機關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可由上一級組織的常務委員會指派負責人員主持工作,或對領導班子成員作個別調整;
(四)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和及時處理下級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方能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本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地方領導機關是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委員會。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中央委員會批準。
第十三條 凡成立新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須經省級組織提出,報中央委員會批準。
凡成立新的省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級組織,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各級組織的工作機關應當做到隊伍精干,紀律嚴明,制度健全,運轉有序,辦事高效,服務優質。
第十五條 發展黨員,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注重政治素質,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發展對象是同原中國國民黨有關系的人士、同本黨有歷史聯系和社會聯系的人士、同臺灣各界有聯系的人士、社會和法制專業人士以及其他人士,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層人士和中高級知識分子。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六條 本黨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的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黨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審議中央監督委員會報告;
(三)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五)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中央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黨工作。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會議。
中央常務委員會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中央主席會議主持中央領導工作。
中央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
中央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常務委員會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人,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副職負責人由中央主席會議任命。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由中央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地方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組織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級組織的工作。
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地方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議同級監督委員會(或內部監督機構)的報告;
(三)決定同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事先須經上一級組織批準。如果上述人員在任期內職務需要變動,須經上一級組織批準;
(五)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和增選同級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同級內部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第二十七條 省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其他各級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在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
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議主持領導工作。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地方組織工作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任命,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同級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副職負責人由主任委員會議任命。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凡基層單位有黨員五人以上者,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組,也可以加入鄰近地區或相近行業的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同一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總支部或基層委員會。
黨員因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由所屬組織直接聯系。
第三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黨員代表由所屬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時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委員的名額和人選,須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推選。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在主任委員主持下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定期開展活動,健全組織生活。
第三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發揚自我教育優良傳統,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本黨章程和歷史,遵守章程規定,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三)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教育和鼓勵黨員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本黨各級組織的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和執行本黨紀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和監督黨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社會不良傾向,維護社會穩定,堅決同違法犯罪和破壞安定團結局面的行為作斗爭;
(七)發現、培養并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人才;
(八)發展黨員,收繳黨費,討論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
(九)組織黨員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章 干部
第三十三條 本黨各級領導干部是本黨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四條 本黨各級領導干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范履行本黨章程,接受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二)理論聯系實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注重調查研究,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能力;
(三)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胸襟寬廣,顧全大局,善于團結同志,緊密聯系群眾;
(四)熱愛民革工作,服從組織,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第三十五條 本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干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
第三十六條 本黨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同一職務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七章 黨的紀律與內部監督
第三十七條 黨員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本黨政治紀律,任何情況下不得有違反或削弱本黨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黨員如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違反本黨章程和紀律的行為,按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或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留黨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三十九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支部大會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并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特殊情況下,中央和省級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經省級組織批準,報中央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層報中央委員會批準。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以上紀律處分,由所屬地方組織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四十條 內部監督是本黨對各級組織和黨員遵守本黨章程,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責情況的自我監督。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民革各級機關擔任公職的黨員。
中央和省級組織設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指導下一級內部監督機構的工作。
省轄市級組織可以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任期與中央委員會一致。
中央監督委員會成員屆中如需調整,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下一次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
第四十二條 省級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任期與省級委員會一致。
省級監督委員會成員屆中如需調整,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在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省級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下一次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
省轄市級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參照省級監督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于中央委員會。